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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常州市高达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26号 申请人:常州市高达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丽华,女,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26号
申请人:常州市高达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丽华,女,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项家弄宿舍6幢乙单元302室。
申请人常州市高达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许昌银行七一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3091952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高达保温防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高达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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