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7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秋,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冰涛,又名陈大涛,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 张小秋依据已生效的(2013)宝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宝民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冰涛所有的丰田牌RAV4型轿车一辆,执行过程中张小秋和陈冰涛同意把汽车以十一万元变卖,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279-1号执行裁定书以十一万元变卖该车,同日,王丽娜以十一万元买受了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丰田牌RAV4型汽车所有权及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王丽娜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丽娜时起转移。 买受人王丽娜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应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解除对丰田牌RAV4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连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