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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宾与赵爱民、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郭红宾,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学国,男,42岁,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爱民,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闫秋萍,女,1964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郭红宾,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学国,男,42岁,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爱民,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闫秋萍,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1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爱民所有的位于汝州市安居苑小区东侧二排一号房产一处。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郭红宾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赵爱民所有的位于汝州市安居苑小区东侧二排一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