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588-1号 申请执行人黄明柱,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漫新志,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5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漫新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存款账户。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漫新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