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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发祥与马秀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28号 申请执行人张发祥,男,生于1960年7月6日,汉族。 被执行人马秀珍,女,生于1964年3月4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劳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28号

申请执行人张发祥,男,生于1960年7月6日,汉族。

被执行人马秀珍,女,生于1964年3月4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劳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秀珍及爱人宋国良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