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何红丽,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4日。 被执行人刘现(献)杰,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3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现(献)杰,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现(献)杰的工资款保留300元其余予以冻结(限额:6100元)(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振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