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文黎君,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建超,男,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 文黎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白建超及妻陈爱云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