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宝执字第424-2号 申请执行人亢超,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新营,男,约54岁,汉族。 亢超依据(2009)宝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新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亢超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证明”一份,证明亢超于同日再次收到陈新营现金二十万元,至此该案执行标的款包括利息各项款项已收取完毕,并申请撤回对陈新营的执行申请,解除对陈新营房产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亢超申请执行陈新营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2009)宝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2011)宝执字第424号执行裁定书对陈新营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周庄镇东三里营村东部东三环中段路西的商业门面房三间四层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王 辉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延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