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9日生。 被执行人黄某甲,又名黄曾用,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生。 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2014)宝执字第37-1号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黄某甲在银行的账户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明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