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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44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甲,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任某乙,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任某丙,男,1978年8月2日生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44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甲,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任某乙,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任某丙,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宝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7月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任某甲及妻吴某某、任某乙及妻黎某某、任某丙及妻王某某(王曾用)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连 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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