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60号 申请人王捧,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窦义明,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王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窦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月25日向窦义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至今未履行。经查窦义明在宝丰县交警队事故科有一万余元现金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窦义明在宝丰县交警队事故科留存未支取的现金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以抵付王捧赔偿款(金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明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