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恩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飞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