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93号 原告弓秋玉,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建锋、刘晓玲,系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金山,系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秋玉与被告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弓秋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史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