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13号 原告吴海军,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有付、周凡(实习),系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洋,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俊鹏、李红彦,系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军与被告杨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军于2014年12月9日以原告伤残未定、请求数额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吴海军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潘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