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小字第21号 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先攀,系该公司物业项目副经理。 被告陈功富,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功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