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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慧申请张爱洁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保字第27号 申请人:张玉慧,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系申请人的丈夫。 被申请人:张爱洁,女,1980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保字第27号

申请人:张玉慧,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系申请人的丈夫。

被申请人:张爱洁,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2014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张爱洁向申请人借款370000元,并写有借据一张。当时口头约定月息二分,至201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已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申请贵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爱洁位于位于中原区桐柏路赵庄街房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39.54平方米,价值40万元人民币),予以保全。担保人王智勇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国基路房产(建筑面积143.64平方米)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爱洁位于位于中原区桐柏路赵庄街房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39.54平方米,价值40万元人民币)。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王智勇位于金水区国基路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43.64平方米)。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少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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