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樊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漯法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樊振东,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陈信仁,男,汉族,1964年12月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调解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漯法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樊振东,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陈信仁,男,汉族,1964年12月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9日立案执行樊振东申请执行陈信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陈信仁未按(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第十一条第2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信仁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