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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凤、张昱申请执行张文斌、张勇浩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漯法执字第454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凤,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申请执行人张昱,男,汉族,1975年3月3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文斌,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漯法执字第45—4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凤,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申请执行人张昱,男,汉族,1975年3月3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文斌,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张勇浩,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协助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地址:漯河市召陵区。

本院在执行杨金凤、张昱申请执行张文斌、张勇浩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2014年3月6日向协助执行人发出(2010)漯法执字第45-2号执行裁定书及第45号、第4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人协助扣留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亲属张现国位于召陵区洼张中街2号、地籍号0207200156、证号漯集2003第0063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壹拾万元、张跃亭位于召陵区洼张中街3号、地籍号0207200137、证号漯集2003第0186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壹拾伍万元。协助执行人却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亲属张现国补偿258701元,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亲属靳秀汁补偿2998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召陵区政府发出(2010)漯法执字第45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应协助扣留的款项,但协助人至今仍未追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协助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2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扣押、冻结、划拨协助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价值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