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功,男,汉族,1971年9月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本院依据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彭建功申请执行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