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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功申请执行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和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功,男,汉族,1971年9月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本院依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功,男,汉族,1971年9月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本院依据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彭建功申请执行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百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