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宋征先,男,汉族,1958年2月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被执行人舞阳中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本院依据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三字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征先申请执行舞阳中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舞阳中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未按(2013)漯民三字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舞阳中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