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齐建军,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常淮河,该公司经理。 齐建军与常淮河、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漯立民调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予履行(2014)漯立民调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齐建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评估)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