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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神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神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发仃,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牛书军,总经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神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发仃,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牛书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漯民一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价值666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