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神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发仃,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牛书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漯民一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价值666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