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华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本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华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漯河市华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漯河市华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