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23号 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许昌县艾庄乡袁庄。 法定代表人:王会,任该社总经理。 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浦发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00005123170104;票面金额为6000000元;收款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