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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23号 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许昌县艾庄乡袁庄。 法定代表人:王会,任该社总经理。 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23号
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许昌县艾庄乡袁庄。
法定代表人:王会,任该社总经理。
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浦发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00005123170104;票面金额为6000000元;收款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