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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利亚和赵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源汇区。 被执行人王利亚,男,汉族,1962年8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赵丽,女,汉族,1970年3月生,住址同,女,汉族,1971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源汇区。

被执行人王利亚,男,汉族,1962年8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赵丽,女,汉族,1970年3月生,住址同,女,汉族,1971年10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依据漯河仲裁委员会(2012)漯仲子第56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漯河市源汇区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利亚、赵丽委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利亚、赵丽未按(2012)漯仲子第56号仲裁裁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利亚、赵丽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