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源汇区。 被执行人王利亚,男,汉族,1962年8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赵丽,女,汉族,1970年3月生,住址同,女,汉族,1971年10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依据漯河仲裁委员会(2012)漯仲子第56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漯河市源汇区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利亚、赵丽委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利亚、赵丽未按(2012)漯仲子第56号仲裁裁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利亚、赵丽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