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阎勇超,男,汉族,1963年7月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本院依据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阎勇超申请执行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7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