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53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代文彦,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文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文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文彦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李俊峰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育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