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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金强与薛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78-1号 申请执行人裴金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新喜,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新喜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78-1号

申请执行人裴金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新喜,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新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新喜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新喜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薛新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樊育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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