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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志与何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任文志,男,1943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金水,男,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任文志,男,1943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金水,男,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何金水及妻陈二云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明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