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刚,男,1968年9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赵沛,男,1981年10月9日,回族。 被执行人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沛有挂靠在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起亚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赵沛所有挂靠在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申明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