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刚,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沛,男,生于1981年10月9日,回族。 被执行人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健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文军,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沛,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被执行人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依据》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明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