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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刚与赵沛、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刚,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沛,男,生于1981年10月9日,回族。 被执行人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健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刚,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沛,男,生于1981年10月9日,回族。

被执行人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健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文军,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沛,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被执行人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依据》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明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