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刚,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沛,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生。 被执行人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34-2号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3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解除对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车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连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