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397-8号 申请执行人冯振艳(冯振燕),男,1971年5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张宪立,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恒,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线,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俊浩,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 第三人杨岚翔,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 第三人杨增恒,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冯振艳申请执行张宪立、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李线、张俊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后,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8月29日,第三人杨岚翔、杨增恒共同出资在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设立鲁山县一对一田园商贸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第三人杨岚翔出资800万元,第三人杨增恒出资200万元。2011年9月8日鲁山县泰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转入鲁山县一对一田园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1000万元做该公司注册资金使用,同日,平顶山祥隆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平祥会验字(2011)第1-205号验资报告,称:截止2011年9月8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个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金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其中以贷币资金出资1000万元。验资通过后的当天,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鲁山县一对一田园商贸有限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12月10日鲁山县一对一田园商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9日鲁山县一对一田园商贸有限公司将账户内的1000万元转入孟祥伟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阳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经查实,鲁山县一对一田园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的1000万元,是经孟祥伟筹借,借给该公司做注册资金验资使用,经验资合格后,又偿还给了借款人孟祥伟。 本院认为,第三人杨岚翔、第三人杨增恒作为被执行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达到验资需要成立公司的目的,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汇入该公司账户内做注册资金使用,经验资合格,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该公司又将此款从账户内转入借款人孟祥伟账户内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杨岚翔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岚翔应在抽逃注册资金80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冯振艳履行(2013)宝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追加第三人杨增恒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增恒应在抽逃注册资金20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冯振艳履行(2013)宝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杨岚翔、被执行人杨增恒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海水 审判员 张跃勇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