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生于1975年9月9日,汉族。 被执行人黄某甲,又名黄曾用,男,生于1974年1月29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宝执字第3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甲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富田太阳城的房产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黄某甲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富田太阳城的房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明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