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9日。 被执行人黄某甲,又名黄曾用,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9日。 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155号黄某某诉黄某甲一案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某甲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明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