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9日。 被执行人黄某甲,又名黄曾用,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9日。 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155号黄某某诉黄某甲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甲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某甲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的工资及其他收入,每月除保留500元,下余部分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明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