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6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兰,女,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献明,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伟娟,女,1983年10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白献明、被执行人韩伟娟共同所有的座落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水岸豪庭院内住房一套(限额40万元)予以查封,并限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将上述查封财产予以拍卖,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王兰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