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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钢杰、薛晓利与付盼盼、李双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闫钢杰,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 原告薛晓利,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盼盼,男,1995年8月7日生,汉族。 被告李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闫钢杰,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

原告薛晓利,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盼盼,男,1995年8月7日生,汉族。

被告李双锋,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继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国,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钢杰、薛晓利与被告付盼盼、李双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央,被告付盼盼、李双锋、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付盼盼驾驶豫DJX19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茨芭镇前庄村东头时,把车停到坡道上未拉手刹离开车辆,车辆向西滑行,将道路北边摊位撞倒,造成在摊位下睡觉的闫钰如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付盼盼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闫钰如无责任。平安财险公司是肇事车豫DJX196号车的保险人。事故发生后,三被告未给予任何赔偿。综上所述,由于司机付盼盼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平安财险公司作为肇事车的保险人,在该车肇事后应积极赔偿,而迟迟没有赔偿,其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二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闫钰如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

被告付盼盼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应当赔偿原告,但是车入有保险。

被告李双锋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车入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辩称,本案因为付盼盼是无证驾驶,并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该追究付盼盼的刑事责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该在刑事案件处理后再处理本案件,此外李双锋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付盼盼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合理赔的条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理赔的责任。并且付盼盼没有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也不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因为付盼盼、李双锋只有在对原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解除强制措施的手续,现在付盼盼、李双锋没有对原告进行赔偿明显不真实,希望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11时05分,付盼盼驾驶豫DJX19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茨芭镇前庄村东头时,把车停到坡道上,未拉手刹离开车辆,车辆向西滑行,将道路北边摊位撞倒,造成在摊位下睡觉的闫钰如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付盼盼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闫钰如无责任。事故后,付盼盼与闫钢杰、薛晓利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一、付盼盼自愿放弃在平安财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权,由闫钢杰、薛晓利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赔偿款全部归闫钢杰、薛晓利所有。二、付盼盼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基础上另外再补偿给闫钢杰、薛晓利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整,签协议时,当场付清”。

另查明,1、豫DJX196号车以李双锋的名义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交强险单号为13208053900006277229,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28日0时起至2014年10月27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闫钰如,女,汉族,2013年11月17日生,死亡时不到一周岁。闫钢杰为死者闫钰如的父亲,薛晓利为死者闫钰如的母亲。3、河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河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958元/年。4、豫DJX196号车的实际车主为李双锋,李双锋为付盼盼的继父,事故时,李双锋知道付盼盼无驾驶证而驾驶该车。5、付盼盼因本次交通事故依法被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为取保候审期间。

以上事实,由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村委会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行驶证、保险单、赔偿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保护,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付盼盼驾驶豫DJX19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茨芭镇前庄村东头时,把车停到坡道上,未拉手刹离开车辆,车辆向西滑行,将道路北边摊位撞倒,造成在摊位下睡觉的闫钰如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付盼盼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闫钰如无责任。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付盼盼作为该起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双锋明知付盼盼未取得驾驶证而让其驾驶肇事车辆应当对本起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豫DJX196号车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平安财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付盼盼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李双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闫钰如死亡给二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闫钰如为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2013年度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即8475.34元/年×20年=169506.8元。2、丧葬费,按照河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37958元/年÷12月×6个月=18979元。3、精神抚慰金,因本次事故造成闫钰如死亡,给二原告造成较大精神损害,二原告请求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238485.8元,而二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22000元,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应由平安财险公司进行支付。关于平安财险公司辩称,本案中付盼盼无证驾驶,应在其承担刑事责任后再处理本案,且因付盼盼无证驾驶,平安财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平安财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钢杰、薛晓利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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