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李东亮,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奔杰,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海娟,女,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陶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亮诉被告马奔杰、马海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亮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东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东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亮负担。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