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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巧与李东卫、赵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2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巧,女,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东卫,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建功,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 关于王小巧申请执行李东卫、赵建功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2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巧,女,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东卫,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建功,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

关于王小巧申请执行李东卫、赵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赵建功位于宝丰县大市场南排门面房两间(自东向西数第25、26间)予以查封。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332-1号民事裁定书,将李东卫在宝丰县志同洗煤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限额224000元)。现被执行人李东卫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股权的冻结,申请人王小巧也表示同意将李东卫股权解除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东卫在宝丰县志同洗煤有限公司股权的冻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单顺利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