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为民,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申请执行牛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为民在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牛为民在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留,限额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四年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