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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红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4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红军,男,1974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4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红军,男,1974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红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田红军伙同他人从开封市宋门附近坐29路车到开封县三八岗下车,后步行到开封县金城服饰城的门口,将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二人把电动三轮车骑到开封市石桥口,销赃后,被告人田红军分得赃款400元。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雅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975元。案发后,被告人田红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红军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红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红军的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智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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