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岭,男,1988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3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岭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8日下午14点钟左右,被告人王岭步行来到开封县土山岗乡王某某家中,从王某某的卧室套间箱子里偷走一张邮政银行卡和600多元现金,后王岭分别在开封市三里堡汴京农村银行和相国寺邮政储蓄银行取走400元和76元。 2014年5月13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王岭步行到开封县陈留镇宜村庙村,待到晚上十一点钟左右,王岭翻墙进入陈某某的卫生所内,将诊所内玻璃柜中黄色手提包中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和陈某某的身份证偷走,并将屋里套间中一辆黑色斯波滋曼自行车偷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钟,王岭在开封县三八岗东200米路南的开封县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先后从卡上取出现金200元和100元,把自行车扔到开封县农业银行门前路边,后自行车下落不明。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332元。 2014年6月13日下午两三点钟左右,被告人王岭步行到开封县陈留镇八里庙村刘某某家中,翻墙入院,从刘某某家堂屋东间卧室衣柜里偷走现金1500元。 2014年8月2日上午十一、二点钟左右,被告人王岭步行来到开封县范村乡前杨岗村武某某家中,翻墙入院,从窗户跳进屋内,从堂屋东间墙上的包里偷走现金1200余元,并偷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 2014年6月23日下午一、两点钟,被告人王岭步行到开封县范村乡香坊村张某某家中,翻墙入院,进入堂屋东间从床头席下一个蓝包里偷走现金7200元。 2014年7月5日上午大约十点多钟,被告人王岭步行到开封县范村乡前杨岗村头张某甲家中,翻墙入院,从屋内套间里的皮箱中偷走现金3000元。 2014年4月5日晚上七、八点钟,被告人王岭步行到开封县陈留镇小营村卫生所,翻墙入内,用砖将门锁砸开进入诊所内,从诊所抽屉里盗走现金3500余元。 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岭翻墙进入开封县朱仙镇岳飞庙内,在院内找到钥匙打开岳飞庙大殿大门,从大殿内的功德箱内盗走现金9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岭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及调取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岭的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智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