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春节,男,1985年出生。 被告人王军锋,男,1984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建营,河南方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07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春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5日和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锋及其辩护人张建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春节到庭参加了诉讼。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军锋因建房与本村村民王春节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军峰将王春节的右手撇伤。经法医鉴定,王春节的伤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军锋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军锋第一次开庭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没有打被害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第二次开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的陈述自相矛盾,证人鲁某某、杜某某是否在场存在矛盾也与其他证据内容相矛盾,因此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锋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王军锋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军锋因建房与本村村民王春节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军峰将王春节的右手撇伤。经法医鉴定,王春节的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军锋已与被害人王春节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军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春节的陈述,证人证言,并有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抓获证明、住院病历、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军锋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军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军锋的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