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5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梦,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9年7月9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8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梦酒后骑电动车行驶至荥阳市大海寺路徐家服饰店附近,因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和轿车司机发生冲突,将前来救治的荥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上的病人监护仪损坏。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病人监护仪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65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梦酒后骑电动车行驶至荥阳市大海寺路徐家服饰店附近,因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和轿车司机发生冲突,将前来救治的荥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上的病人监护仪损坏。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病人监护仪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650元。2014年8月28日李梦家属赔偿荥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损失8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梦在庭审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梦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梦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 尹永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子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