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亚洲,男,1983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亚洲驾驶一辆号牌为豫BL2257号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开封县西姜寨乡白庄市场至白庄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开封县西姜寨乡白庄村东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亚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亚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血醇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车辆照片、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亚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亚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