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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赵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赵坚,男,1988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赵坚犯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赵坚,男,1988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赵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赵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张赵坚酒后驾驶豫B81119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开封县县府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开封县县府南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赵坚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4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赵坚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祝某某的证言,查获证明、鉴定结论、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赵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赵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赵坚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赵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道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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