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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国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国全,男,1989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因盗窃被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国全,男,1989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因盗窃被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8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国全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国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仇国全从开封市乘车来到开封县袁坊乡,于当日21时30分左右,来到开封县袁坊乡袁坊村逍遥网吧门口,将王某某放在此处的绿源牌电动车偷走。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国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仇国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国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仇国全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仇国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国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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