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95-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7年11月3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玉珍,女,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系李某某母亲。 被执行人杨志国,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向荣,曾用名李爱香,女,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 关于李某某诉杨志国、李向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杨志国所有的在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条路分社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李超所有的比亚迪小轿车一辆为李某某提供担保。我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裁定书,将杨志国所有的在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条路分社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平顶山市车辆管理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李超所有的比亚迪轿车一辆。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正在执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李超所有的比亚迪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