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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业亭与李张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李业亭,男,193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 被告李张智,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亭诉被告李张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业亭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李业亭,男,193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
被告李张智,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亭诉被告李张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业亭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业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业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业亭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